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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我的身份证丢失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14:55 大连晚报

  百姓提醒 4323110谁该对我的身份证丢失负责见习记者 曹鑫宇

  去年3月份,山东临沂的高女士来到甘井子区金三角附近的一家酒楼做服务员。该酒楼经理要求她缴纳200元押金,高女士因没有那么多钱,只好把身份证和健康证押给了酒楼。今年1月份,高女士不想干了。当她找到负责人要取回自己的身份证时却被告知,她的身份证已经丢失了。“我明明把身份证押给了酒楼,现在他们却以弄丢了为由不给我,实在是太不
负责了。”日前,高女士向本报“百姓热线”反映了这件事。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酒楼。一位自称刚上任不久的该酒楼人事部王经理称,高女士的身份证确实丢了。她称,七八个月前,人事部的前任经理不知何故突然离职,还把归他管理的所有员工的身份证、健康证等资料全部带走了,现在他们也找不到这位前经理。但当记者问到酒楼是否该为弄丢高女士的身份证负责时,王经理突然改口称,一般情况下他们只扣留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于前任经理把所有员工的资料都带走了,高女士交身份证时也没有证人,她现在无法证明高女士是否给酒楼留下了身份证原件,因此也就谈不上承担责任。

  高女士对酒楼的说法表示不满,她称虽然没有证人,可她确实是按酒楼的要求留下了身份证原件,酒楼是在推卸责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周哓明律师。周律师认为,高女士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还无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周律师提醒求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除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外,公民无须出示身份证。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作者:见习记者 曹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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