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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登记酝酿四大变革 隐形产权人浮出水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22 现代快报

  新年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针对当前房产登记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易发纠纷,拟对现行制度进行四项革新,将通知夫妻中的隐形产权人申请共有产权证,房屋预购以及房屋出售方的回购承诺等均可预先到房产部门登记,以保护市民合法权利。

  隐形产权人浮出水面

  隐形共有产权人是指房产证上没有记录、但对房产又拥有部分产权的当事人。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购买的房产均为夫
妻共有财产,但有些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就成了隐形共有产权人。以往丈夫背着妻子偷偷卖房、引发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今年房产登记部门拟通知全市隐形共有人与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一起向登记机关申请共有权,领取共有权证,并告诉当事人不向登记机关申请共有权,领取共有权证的法律后果。同时拟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程序和规程以及相应责任义务。今后房产的所有产权人均记录在册,保护共有产权人的部分产权。

  涉房权利可以先登记

  今年,南京房产部门将研究落实涉房权利预告登记制度。例如,在商品房的预售阶段由于房屋尚未竣工,预购的购房者还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开发商仍可将其预购的商品房再预售给第三人。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预购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购登记,对抗第三人(其他购房者),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购房者与售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约定回购房屋、约定通行权以及为了保全约定的其他涉及房屋的请求权,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旦发生纠纷,房产部门的预先登记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利。

  房产登记信赖公证

  凡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传来证据房产登记机关都予以采信,今年南京将推行“房屋权属登记律师代理制”。该制度要求所有传来证据都必须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并对有见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律师及其印鉴样式进行备案。这些公证员和律师一旦对房产登记中的证据出具证明,房产部门就认为该证据经过专业查证,予以承认。

  房客有权优先购买承租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产权人在出售房产时,该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而现行的产权登记程序没有建立租赁信息查询库,无法有效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利。今年产权市场处将研究整合全市租赁登记资源,考虑通过预登记形式保护租赁优先购买权。

  作者:通讯员 方兴市 快报记者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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