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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不让买,你说有理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31 中国宁波网

  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一年多前,我家购买了村里的一套自建房,当时签了协议交了房款。可等新房造好后,村里却借故不让我们买房。难道购房协议是一张废纸?”日前,鄞州区邱隘渔金村的梁女士来到报社诉说她的遭遇。

  据梁女士称,她和丈夫都是新昌人,但长期在宁波工作生活。1993年,出于扎根宁波的考虑,丈夫陈士平将户口从新昌迁入渔金村,正式成为渔金村村民。2001年,梁女士听说
不少外来户都在加入村里的经济合作社,也想加入,但被告知已过了入社的最后期限。

  2002年,梁女士向村委会报批宅基地,村里一位姓陈的会计告诉她,村里正打算统一建一批房子给急需买房的村民。由于梁女士一家是无房户,不久,她丈夫陈士平的名字也出现在了第一批购房者名单上。

  当年12月19日,梁女士代表丈夫和村里签了一份《民宅买卖协议》,以7.5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房子。按照协议规定,她先向村里交了5万元购房款,次年4月房屋结顶时,又交纳了剩余的2.5万元购房款以及500元管道铺设费用。

  此后,梁女士一家便喜滋滋地等着入住新房。谁知到了去年10月,她突然接到村里的通知,叫她去村里取回已付的购房款和利息———村里的房子不卖了!梁女士一下子懵了,日思夜盼的房子怎么会黄呢?

  村委会一位姓邱的负责人这样向她解释:一年前签定协议时,村里还没定下这批自建房的具体分配范围,后来经过讨论决定,房子只分给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因为梁一家不是社员,所以不能买房(真要买此房也行,非合作社社员的购房价为市场价18万元)。当初的合同作废。

  梁女士拿着当初的购房协议书,实在想不通:难道白纸黑字真的成了一张废纸?

  【律师点评】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杨永东律师: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梁女士的丈夫陈士平的户口已经迁入渔金村,那么以陈士平名义签定的购房协议应当是有效的。村委会拒绝让他们购房的理由并无法律依据,而是否是社员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现在村里以不是社员为理由不予履行协议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已构成违约。因此,该协议中的乙方———梁女士的丈夫可据此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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