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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养子法庭抢房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41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今报讯王老汉一家原来住在两间公有平房内,2001年搬走后房子一直由养子张洋(化名)使用。2002年王老汉同张洋解除收养关系后将平房出售,张洋以自己的合法居住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经过两审审理,买房者李海(化名)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王老汉卖房,原养子告状。王老汉卖的房子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附近。王老
汉同老伴在张洋两个月大时将张洋抱来一直养到长大成人。2001年11月,王老汉和老伴从平房里搬走,张洋将王老汉原来住的西间出租。

  2002年9月,王老汉以张洋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法院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办案法官将房屋租赁证要回,当时张洋并不在此房居住。2002年11月王老汉与李海签订了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王老汉将该两间直管公房承租使用权以56000元价格转让给李海,并经房产局办理了承租使用权变更手续。

  在王老汉出售前房屋租赁证上张洋是家庭成员之一。听说王老汉将房子卖了,张洋立即搬回平房居住,并向大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协议无效。

  两审审理,买房人得了实惠。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洋一直居住在争执房里,收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他依然有房子的居住权。王老汉与第三人李海转让争执房使用权的行为侵害了张洋的合法居住权,故被告王老汉与第三人李海转让争执房使用权行为无效。王老汉和李海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王老汉与李海签订的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依据有关规定,要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李海基于其对法院判决解除王老汉与张洋之间养父子关系的事实以及在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的事实情况的信任,并支付了房款,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为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故应认定王老汉与李海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原审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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