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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受贿 来宾一法院庭长一审被判2年缓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11:05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1月30日讯(记者王克础)1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高院获悉,武宣县法院对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原刑庭庭长李少宁贪污、受贿案已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李少宁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现年39岁的李少宁,系三级法官。法院查明,在2000年至2002年间,李少宁利用职务
之便和审理案件之机,共收取了韦某等11名被告人缴交的罚金3.05万元,但他只将其中的1500元上缴,把余下的2.9万元占为己有。另外,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间,李少宁还收受了被告人覃某等人的亲属送来的1万元贿金。在纪检部门找到李少宁谈话时,李主动交待了其贪污罚金和收受钱款的部分事实,并将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3.9万元全部退出。

  武宣法院认为,李少宁身为国家审判人员,利用担任刑庭庭长或主审有关案件的便利,违反罚没款的管理规定,侵吞应当上缴财政的罚金,收受他人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李少宁在纪检部门找其谈话时主动、如实交待了贪污、受贿的部分事实,并退出了全部的赃款,对其主动交待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责编:蒋秋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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