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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首日交电费被收违约金 供电部门称是按章办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13:49 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冠杰 实习生 江文集) 节后上班第一天到供电部门交电费就被收违约金。部分居民表示不理解,供电部门则称此规定已实行多年,只是按章办事而已。

  昨天一沈姓市民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到市区金砂路一电力部门的营业厅交电费时被多收了1元的违约金。沈说,以前每月的1日到最后一天到营业厅交费都不曾被收违约金,不知过了新年怎么会变成这样。

  记者随后到营业厅采访,看到营业厅内许多电力管理方面的规章都有上墙,厅内也有一台电子触摸仪可供顾客查询信息。

  记者随意看了一些用户的缴费单据,发现单据中也已被收了1元的违约金(按电力部门的规定,违约一天加收1‰,不足1元以1元计,许多用户的违约金都不足1元)。昨天下午,记者和供电部门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据该负责人介绍,每月从1日到28日为用户缴费时间,超过28日才交费必须交违约金已是实行了好几年的规定,以前可能是许多用户不曾被“罚”或违约金数额太少未加注意,而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被“罚”显得很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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