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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脑瘫儿父母一审不服上诉 再告中日友好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2:2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茗辉)本报2002年3月和2003年10月报道过的脑瘫患儿“大宝”的父母诉中日友好医院一案再起波澜。昨天,“大宝”父母在两位免费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将上诉状和免交诉讼费申请书递交到北京二中院。

  据“大宝”的母亲杜英杰介绍,“大宝”现在5岁多,正处于治疗的关键期。从孩子出生起,就没停止吃药,其一个月的治疗费就要1万元左右,而一审判决的赔偿费与治疗费
相比是杯水车薪。孩子正在京民医院免费接受治疗。“但免费到什么时候,我们都不敢想。”杜英杰说。

  了解“大宝”一家为维权四处奔波,不但自身收入所剩无几且负债累累的状况后,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的邓泽敏律师和许昭霞律师,决定免费为大宝打这个官司。

  邓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案件回顾

  2001年6月5日,杜英杰、王旭夫妇作为“大宝”(王日暖)的代理人向市二中院递交了起诉书,认为中日友好医院在王日暖出生后对孩子护理不妥,造成孩子窒息以至病危。在抢救过程中,主治大夫违反操作规程,给病人及家属带来极大伤害。他们要求中日友好医院赔偿400万元。

  今年1月18日,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日友好医院于该判决生效七日后一次性给付医疗事故鉴定费21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中日友好医院自2004年1月1日,每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大宝”治疗费1.8万元,给付至“大宝”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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