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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牵出案中案 律师所赔二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9:29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现在越来越强,往往还没有出现纠纷,为防患于未然老百姓就会请律师提前介入,律师见证业务也因此应运而生。但是律师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该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律师见证行为无效,导致委托人输掉官司利益受损,转而起诉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廖老汉与妻子共生育了四个子女,1993年老伴先他而去。廖老汉就搬到小女儿廖某家与她们共同生活。1995年廖老汉的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三居室,廖老汉就和廖某全家搬进这套房子居住。1998年5月,廖老汉买下了房子的产权。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为该处房产起纠纷,廖老汉找到律师事务所交了500元,要求律师事务所出面做一个遗嘱见证。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两名律师与廖老汉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廖老汉在谈话中表示,1998年5月是小女儿支付了该楼房的定金25000元,并表示在自己百年之后房子给小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之后老人在谈话笔录上签了字并按了手印;两名律师随即又做了一份“遗嘱见证”,并在遗嘱见证书上签名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老人这才觉得一块石头落了地。

  2000年2月26日老人去世。当年9月,廖老汉的其他子女作为原告把廖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留下的这处房产以及其他遗产。廖某以为有律师出具的遗嘱见证书,肯定胜券在握:父亲留给自己的房子白纸黑字写着呢,还跑得了吗?于是她信心百倍地准备应诉,也没有再请律师,并向法庭提交了该见证书。然而,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认为廖老汉只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未在见证人所做的遗嘱上签名,该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属无效遗嘱,因此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考虑被告照顾被继承人的因素,适当多分。该处房产经过评估市场价格为38.59万元。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诉争之房归被告廖某所有,廖某支付二原告房屋折价款共计178304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廖某难以接受,于是找到了做遗嘱见证的那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议廖某依法提起上诉,并表示可以做廖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廖某交纳了12000元的律师代理费,抱着一线希望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诉讼,同时也交纳了二审诉讼费8474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加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及律师签名的材料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廖老汉在律师见证下立有遗嘱,但其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因此对其诉讼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

  人民法院两审结果最终给了廖某和律师事务所法律上的说法。廖某不甘心就这样平白遭受损失,于是在2004年1月9日将自己的代理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房屋折价款,死亡抚恤金,一、二审诉讼费,二审律师费,房屋评估费,误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10787元。

  律师事务所表示,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及部分诉讼费用,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之父廖老汉就自己的房产委托被告办理由原告继承房产一事,被告接受了委托并收取了相关的费用,双方之间委托合同成立。在被告指派两名律师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只要求被继承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未在见证人所做的“见证遗嘱”上签名,致使遗嘱见证书形式上有欠缺。在原告与他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律师所做的遗嘱见证书是无效遗嘱,导致遗留房产没有按委托人的意思由原告一人继承,委托目的没有实现,并使廖某的财产在诉讼中受到损失。因此东城法院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廖某房屋折价款178304元,二审诉讼费8474元,二审律师费12000元,遗嘱见证费500元,诉讼费5822元,共计205100元。12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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