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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0:0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司法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较为严重,被称为“话语权力”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刚刚过去的2003年,就被认为是“公众舆论”大爆发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从年初的广东“孙志刚事件”,到年中的辽宁“刘涌涉黑案”,再到岁末的黑龙江“宝马撞人案”,传媒表现出巨大的能量和令人寻味的特殊作用。从这三起案件的结果来看(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已经决定对“宝马撞人案”进行重新审查),2003年的媒体确实承担并起到了监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乃至保障社
会正义的角色和作用。

  在现代文明国家,普遍实行着“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司法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以其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严肃权威的实体裁判给人们以完全乐意接受或者应当接受或者不得不接受的终局结果。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表明,一些司法的终局裁决似乎很难让人们接受。这里,我们姑且不论诸如田凤歧、麦崇楷、柯昌信等腐败法官所办案件的结果是否能让人接受,就是尚没有发现腐败行为的“刘涌涉黑案”和“宝马撞人案”的首次生效裁决不也让公众不能接受吗?既然司法的终局裁决仍不能给社会以正义,人们就不得不寻求司法“体外”的力量来对司法进行“寻诊”,而传媒无疑充当了一种最有力的也是最易为社会公众普遍参与“寻诊”的力量。

  传媒监督司法,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正当性。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政府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传媒反映上述权利的行为,客观上具有监督的效果。加之我国传媒一贯具有“替天行道”、“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和乐于充当社会“守望者”的角色,因而传媒监督当然成为当代中国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其次,传媒监督较之人大、司法体制内部等其他监督模式,成本低,且见效快,正可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另外,媒体由于其广布的触角使它有足够的监督司法的能力;而且大众媒体可以通过发挥舆论的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媒体具有强大的威力。

  传媒监督司法,可以有两种方式。其一,传媒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社会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社会道德上的公正。其二,传媒通过介评司法(含行政执法)者的司法行为及司法裁决,来调动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热情和关心,让公众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评说某一司法实例乃至某一立法(孙志刚案促使国务院废除一行政法规)是否公正或者是否能够达到公正。

  当然,传媒监督司法也有一个合理的“度”和适当的方式、方法问题。由于媒体“天生”所具有的主观的、激情和煽动的倾向,容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司法官员推向了社会,司法官员的独立和理性就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传媒应当注意自己的“天生”弱点,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如实地报道案件,监督司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传媒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作用。

  (作者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级律师)

  王圣扬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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