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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都是生产环境惹的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0: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月8日,浙江省高院开庭审理了一宗职业损害案件。当事人浙江台州人曹宏晒,工作中接触了有害物质,之后生下畸形女儿,她认为是企业的有害物质导致女儿畸形,于是将企业告上法庭,索赔105万元。但一审判决企业竟不承担任何责任,女工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8岁的曹宏晒是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从1997年2月开始,曹宏晒在依维菌
素生产线上做投料工。2000年6月初,曹宏晒怀孕,于同年7月26日请病假回家待产,2001年3月28日生下女儿。令曹宏晒大吃一惊的是,女儿两手天生畸形:右手四个指头丧失,小指缺了一节,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功能丧失,构成五级伤残。

  台州医院中心实验室对曹宏晒夫妻及女儿的染色体进行检测,三人的染色体均正常。于是,曹宏晒将查找女儿先天畸形原因的焦点放到她所工作过的生产环境中。

  在工作过程中,曹宏晒接触的原料有甲苯、阿佛菌素、铑催化剂、硫脲、甲酰胺、乙醇等。她收集了有关资料表明,甲苯、甲酰胺对生殖系统有毒害性,而导致胎儿畸形发生主要在怀孕早期。因此,曹宏晒认定导致女儿畸形的罪魁祸首就是她所在的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

  2001年10月,曹宏晒作为女儿的代理人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认为其工作的生产车间生产多种含有苯、甲苯等孕妇禁忌的药物,而单位未对待孕及怀孕的女工采取过保护性措施,使她未能在孕前及孕早期远离有毒作业环境,导致胎儿畸形,对此,单位应负全部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5万余元。

  被告药业公司并不认同原告的意见,他们认为,曹宏晒的作业环境不具备足以危害其健康的苯系化合物。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先天畸形与苯系化合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拿出了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车间工作环境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能否确定,原告代理人为证实其女儿的损害后果与药业公司车间的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了较多资料,中级法院也委托有关部门出具了调查报告。但是,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均是在起诉前单方委托或由有关部门做出。同时,即便再次检测,温度、湿度及通风条件也无法恢复到曹宏晒怀孕时的情况,无法根据被告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而认定其车间工作环境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但中级法院认为,鉴于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没有一个权威部门能够接受且就此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因此无法确定林海正的损害后果与海正药业车间的工作环境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院审理期间,药业公司向法院表示愿意给原告10万元的经济帮助。

  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药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对药业公司愿对原告给予10万元的经济帮助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省高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在2004年1月8日的庭审中,双方都愿意调解,但至今尚未达成协议。浙江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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