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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来的劳动合同“不作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0:45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郁某伪造了同济大学学历,并谎称在一家著名装潢公司担任过工程监理,顺利当上了一家室内设计装饰公司总报价师。日前,市一中院终审认定,郁某用欺骗手段“混”来的劳动合同无效。

  当初郁某进入这家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时,甩出的材料是很过硬的:同济大学毕业文凭,著名装潢公司担任过工程监理。2002年4月9日,郁某被该装饰公司正式聘用,5月11日
,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郁某任总报价师。后来,装饰公司发现郁某工作严重失职,而且工作态度差,同时还发现郁某所谓的同济大学文凭和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都是假的。9月30日,装饰公司发文将郁某立即辞退。经过劳动仲裁后,双方于2003年2月走进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装饰公司若认为郁某不称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所以判令装饰公司支付替代期经济补偿金等。装饰公司提起上诉,并表示当初和郁某约定的工资是受了郁某的欺骗,要求郁某返还工资差额。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郁某伪造学历及工作经历,采用欺骗的手法与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郁某以总报价师的职务在装饰公司工作数月,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工资应按合同给付。

  审理法官黄蓓点评:虽然郁某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确定公司给郁某的职位和工资是根据学历和工作经历而定的,但就一般常识,招聘单位给应聘者高职位都会注重其学历和工作经历,总报价师一职不仅需要一定的学历,工程监理的经历也是装饰公司聘用郁某的关键,所以不能仅凭缺乏合同约定内容而认定学历及工作经历与合同的签订无关。《劳动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郁某通过伪造学历及工作经历,骗取了装饰公司的信任而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该劳动合同应被确认无效,郁某应对无效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前解约用不着补偿。受害的公司,也要依法给予保护。

  记者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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