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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股票,依法办手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1:48 今晚报

  猴年开市,股民们又该开始关注每日行情,在风险中体会收获的快乐。但在“玩股票”时,切莫大意。李女士就因在股票交易当中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手续而遭受损失,最后诉至公堂方才挽回损失。

  李女士通过朋友郝某认识了在本市一家营业部远程指定交易处进行股票操作的冯某。2001年5月,李女士决定将手中两只股票的指定交易所变更至冯某所在的营业部。李女士称,
冯某在为她办理变更手续时知晓了她所拥有股票的密码。2002年上半年,冯某擅自将她的两只股票卖出,并自作主张用她的股票账户资金买进了另外一只股票。后来,在营业部为她打出成交对账单时,她方才知道冯某进行了上述股票交易,但当时已经产生了近1.5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讨回损失,李女士告到法院,称自己并没有委托冯某为其办理任何交易股票的事,而冯某擅作主张买进卖出,应赔偿损失。但冯某称,是李女士的朋友郝某委托其为李女士进行股票交易的,自己只是善意的帮忙。同时冯某提出,李女士所说的密码之事不实,因为自己并没有参与李女士办理变更股票指定交易所的手续,李女士所述赔偿金额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赔偿。

  由此,股票交易密码取得的来源以及冯某是否受郝某委托为李女士进行股票交易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庭审中,李女士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当初办理变更手续时所填写的相关表格中的笔迹进行技术鉴定。法院遂委托天津市检察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笔迹检验鉴定,其结论为:笔迹为冯某所写。鉴定结论证明,股票密码是被告冯某在办理股票指定交易所变更手续时得知的。法庭上,被告冯某未向法庭列举出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的有效证据,所以法院对冯某的抗辩理由未予支持。

  因为冯某没有代理权而交易原告李女士的股票,且又未及时通知李女士股票已被交易,冯某存在过错,所以,因股票价格变动给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冯某承担。由此,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冯某赔偿李女士损失1.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调查费也均由被告冯某承担。

  在这起案件审理当中,法院同时认为,李女士对个人股票的管理应该慎重,应严格按照股票操作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李女士也该对纠纷的发生负一定责任。股民之间的委托交易非常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并不鲜见,因双方存在朋友或亲属等关系而省略履行相关手续常常是引起纠纷的根源。所以法官提醒股民们,在股票操作中一定要注意按照交易要求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造成不该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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