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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立下六大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1:57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谭立顺

  为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创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等6部政府规
章,29日,记者对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进行了专访,并对其中的4个规章的规定做了详细解读。

  杨洪坡说,这些规章的施行,对改进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作风、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为市民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中,《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作为全国首部要求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政务事项的政府规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将市政府规章及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职能及变动情况、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市民的监督。

  针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面临的程序复杂、时限过长等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对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违法收取费用、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都将依法予以规范或者制裁。

  针对过去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分别要到每一个相关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加重当事人负担的情况,《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中规定,由一个牵头部门受理后,分别平行转送各相关部门,以最大程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把以前机关中普遍存在的有章不循、工作推诿、办事拖拉等“小毛病”列入了依法治理的范畴,将有效地制止行政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与《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施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社会监督和监督部门的层级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为受理投诉机构并负责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阅审查有关执法案卷、文件和资料,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质询等方式实施监督,并通过完善和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等方式,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解读

  问:谁来负责接受投诉?

  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人事、监察、信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问:市民可以投诉哪些方面?

  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实施收费的;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问:市民怎样进行投诉?

  答:投诉人进行行政执法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人进行行政执法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未按规定投诉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问:市民哪些投诉将不被受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三)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问:市民投诉多长时间有结果?

  答: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问:如何处罚违纪执法人员?

  答: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干扰、阻碍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单位对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作出的责令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解读

  问: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市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计划、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财政预决算和政府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标投标情况;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行政收费有关事项;涉及救灾、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城市供暖、城市拆迁等与公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其处理情况;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对市政府重大承诺事项完成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

  问:政务公开的形式有哪些?

  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发放便民手册;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问:怎样查阅公开的政务事项?

  答: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务公开服务指南,载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的名称、基本内容及其办事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政务事项,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解读

  问:执法证件可以注销吗?

  答: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定期检验,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退休、离职人员;经考核测试不合格的;存在执法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其他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行政执法证件内容。未经检验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问:市民可以针对哪些行为进行投诉?

  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实施收费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费;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服务,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会议、培训、评比和学会、协会等;通过中介组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费;勒卡行政管理相对人;其他执法违法行为,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问:市民可以向法制部门投诉吗?

  答: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解读

  问: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有哪些?

  答: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问:如何对违法实施行政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答: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并派驻监督人员;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问: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芾砣ㄏ薅云渲饕涸鹑撕椭苯釉鹑稳嗽备杓枪敝脸分埃⒌骼牍ぷ鞲谖坏男姓Ψ郑憾苑戏ǘㄌ跫男姓砜缮昵氩挥枋芾怼⒉挥栊砜苫蛘呶丛诜ǘㄆ谙弈谧鞒鲂姓砜删龆ǖ模欢粤习炖硇姓砜汕M凡棵抛偷男姓砜墒孪钗窗凑展娑ㄊ毕藓鸵蟀炖淼模晃闯鼍摺缎姓砜墒芾硗ㄖ椤贰ⅰ恫拱旒ㄖ椤坊蛘摺锻税旒ㄖ椤返模晃窗凑展娑ㄒ淮问槊娓嬷昵肴瞬拐磕谌莸模晃窗凑展娑ń砜傻氖孪睢⒁谰荨⒎段А⑻跫⑹俊⒊绦颉⑵谙蓿杼峤坏娜坎牧夏柯己蜕昵胧槭痉段谋疽约凹喽降缁坝枰怨镜模灰婪ㄓΦ备菡斜辍⑴穆艚峁蛘呖际猿杉ㄔ裼抛鞒鲎加栊姓砜删龆ǎ淳斜辍⑴穆艋蛘呖际裕蛘卟桓菡斜辍⑴穆艚峁蛘呖际猿杉ㄔ裼抛鞒鲎加栊姓砜删龆ǖ模簧米允辗鸦蛘卟话凑辗ǘㄏ钅亢捅曜际辗训模恢概刹痪哂泻戏ㄗ矢袢嗽笔凳┬姓砜傻模徊灰婪男屑喽郊觳橹霸鸹蛘呒喽讲涣υ斐裳现睾蠊摹?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行政许可活动,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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