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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诈骗判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2:07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涛)以谈恋爱为名进行诈骗,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日前,通州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间,郭某化名郭军,与41岁的袁某“谈”起了恋爱,其间,郭某先后4次以急需用钱为由,从袁某处共计借款人民币7万元后,与袁某断绝了联系。后被查获。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家属代其退赔赃款,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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