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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今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01:07 石狮日报

  本报讯从今日起,我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按有关规定开征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标准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泉州市政府批准的,具体收费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每户6元;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临街店面每月25元。

  据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取消原有的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
目。该费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代收单位在收取的该费中按5%提取代收工作手续费。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另悉,残疾人员、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等民政对象或弱势群体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链接一: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收取定额收取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每户6元;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每人每月2元;各临街店面每间每月25元;室外摊点中大排档每月150元,固定小摊点每月60元,流动摊点每日2元;营运车辆收取标准为: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每月5元(不足1吨按1吨计算),最高额为每月20元;货运车辆以座位计征;的士每辆每月5元,中巴每辆每月10元,大巴每辆每月20元。

  链接二:计量收取标准

  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机板车(核定1.2吨)每车80元;卫生桶(容量0.3立方米)每桶14元;手拖板车(容量0.5立方米)每车20元;有自备条件将垃圾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场(厂)的每吨按50元收取;企业、工厂等产生的垃圾参照以上标准实施(危险废物、工业垃圾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处理)。(记者兰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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