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雇凶杀人案“死刑犯”何以被无罪释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14:31 哈尔滨日报 | |
一度震惊全国的“七台河五·七雇凶杀人案”“主犯”鲁德宝,在经历了几年的调查、问讯、审讯和审判后,拿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终于在去年回到了自己的家。 七台河“五·七”雇凶杀人案 2000年5月7日,我省七台河市北山街9委6组的一个胡同内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现场勘察,发现死者是因头部、胸部和颈部分别被猎枪和匕首伤害而死亡。经过积极侦破,在一个月后的6月7日,犯罪嫌疑人鲁德宝、张兴福等4人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随着案件审理的进一步发展,一桩“雇凶杀人”的“阴谋”渐渐浮出水面,“五·七事件”也成了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 鲁德宝是七台河市国信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某是其司机。据张兴福供述,在案发前不久,他得知国信公司与联通公司要合并的消息,便询问鲁能否出任合并后公司的总经理,也就是“一把手”。鲁德宝认为,自己无论从年龄、级别还是学历都无法与联通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相比,在正常的条件下自己绝对竞争不过他。除非张某某能出什么意外,比如突然变成残废或者丧失工作能力。 张兴福立即“领会”了鲁德宝的意图。2000年5月1日,张兴福结识了刘洪宝,他觉得刘有利用价值,就与其约好要“收拾”一个人,许诺事成之后就给他现金和解决工作。第二天,张兴福与刘开车来到张某某的住所附近,他们商量好等张某某一下车就由刘用刀去干掉他,后来因为张某某当天去外地开会没有回家而未得逞。在5月3日鲁德宝告诉张兴福,他算了一卦,要他取消行动,并将刘杀人灭口。5月6日,张兴福伙同蔡昌君,带着猎枪和匕首等凶器,开车将刘洪宝骗至一居民区,张向其头部开了一枪,然后二人用刀在他的胸部和颈部刺了10余刀,将其杀死。 经过公安机关侦破和检察机关公诉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法庭调查和庭审,该法院认为,鲁德宝官欲熏心,为争夺总经理位置竟不择手段,指使张兴福雇用杀手谋害他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未遂后,又终止了这一犯罪。然而他惟恐此事败露,又一错再错,产生杀人灭口之念,再次指使张兴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死一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鲁德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下达后,一时间人们纷纷议论“鲁德宝雇凶杀人事件”,而且通过媒体和其他传播途径,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成了尽人皆知的大案。等待鲁德宝的,似乎只有刑场了。 案件疑点重重,律师各个击破“铁证” 在很多人眼里,鲁德宝已经是“死定了”。他在哈尔滨的两个女儿在近乎绝望的情况下,决定为他们的父亲做最后一搏,他们找到了哈尔滨新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连勤做辩护人。赵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卷之后,指出了公安部门和公诉机关的许多证据材料中存在着很多疑点: 首先是犯罪动机不明确。一审认定鲁德宝官欲熏心,近而产生谋害张某某的犯罪动机,没有足够证据。鲁德宝在领导岗位上已工作多年,深知我党使用干部的年龄政策。他本人生于1947年,当时已经是53岁,再过一两年就要退居二线。假定张某某当不上合并后公司的总经理,也不一定能轮到自己当上。当时鲁德宝的情况是,两个女儿均在哈尔滨工作,鲁德宝为了能和家人团聚,曾多次要求到哈尔滨工作,省国信寻呼公司的领导也一直在为此做着努力。为了使鲁德宝将来到哈市生活便利,2000年4月,省国信寻呼公司给鲁德宝在哈市买了一套住房。在2000年12月,省国信寻呼公司总经理林嵩证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认为,鲁德宝同志业绩比较好,又是老同志,拟将其调到佳木斯。决定征求本人同意后,做最后安排。但鲁德宝同志表示,他有两个孩子在哈尔滨,想退休后回哈居住,不想再挪动了。如果鲁德宝官欲熏心,完全可以去佳木斯当国信寻呼的总经理,从各方面的条件讲,佳木斯要好于七台河,完全没有必要在七台河与人竞争,甚至冒着犯罪的风险用“谋害”他人去夺取一个相对较低的职位。而且鲁已经在哈尔滨有了住处,不去佳木斯已经表明他在仕途上已无所求,只想回到哈尔滨享受天伦之乐,根本没有理由产生“谋害”张某某而求得一经理职务的犯罪动机; 其次,从现有的笔录证据中,无法认定鲁德宝有教唆、指使行为。在张兴福的供词中,他主动找鲁德宝提出要替他去省里活动,而且要花些钱,鲁也同意。还有一点就是,鲁曾说过只有像出现病理残疾这样的意外,他才有可能。这一点是张兴福自我领会的问题,他把这段话领会成鲁授意他将张某某谋害致残。在这些证词里面根本就没有出现过鲁德宝指使张兴福雇佣凶手谋害张某某的内容。指使应该是明示,即明确地说出才为指使。把张兴福的领会认定为指使,不仅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刑法》关于教唆、共同犯罪的特征; 第三,证人证言存在重大问题。在一审认定中有一条,就是在2000年5月2日16时,张兴福开车带刘洪宝去张某某住处附近将其谋害,存在着重大的疑点。从证据上看,能够证明张所驾驶的黑K00868号奥迪车到过那里的有两位证人。其中一个人证明是具体时间记不清,只记得是在5月初的一个晚上,天黑了以后看到的;另外一人的证词就截然相反,他证明他是在5月2日早上的5点钟左右看到的那辆车。这样的证词是不应该被法庭采纳的,也就是说不应该成为证据; 第四,立案、破案存在程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程序,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该绝对遵守的唯一法律根据。可就本案而言,案卷中没有鲁德宝的立案、破案的手续。这就出现了问题,在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的支持下鲁德宝是怎样被抓,然后又怎样出现在被告席上呢? 峰回路转,“死刑犯”被无罪释放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鲁德宝立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认定鲁德宝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鲁德宝的故意杀人罪。至此,鲁德宝从一个即将走向刑场的“死刑犯”恢复了原有的自由。 轻口供,重证据 鲁德宝的无罪释放,把他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他本人和他的家人欢欣鼓舞。赵连勤律师指出,这不仅仅是鲁德宝本人和律师们的胜利,而是法律本身的胜利。 在一审中,法庭采纳的多数都是几个嫌疑人的口供,虽然他们的口供中有很多并不能完全“相互印证一致”,但法庭最终还是将其作为了定罪的依据。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本报记者金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