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日前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从昨天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开始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有关专家认为,该办法出台最大的意义就是从无到有。这对推进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转让必须进入交易市场
为避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近年来,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越来越多,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监管,制约了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让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交易市场,就可以实现“阳光”下的交易。转让信息必须充分披露
《办法》规定,转让方必须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而且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这些信息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途径是坐失。资本的生命在于流动,只有在流动中国有资产才能得到保值、增值。《办法》从出资人的行为,整个产权转让的程序、细节、办法,到最后产权转让以后收益的处理,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界定。钱从盘活存量资产中来,人也就随着存量资产的盘活而实现充分的就业。转让中职工也有发言权
《办法》还明确指出: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职工也有了发言权。
办法明确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中,“如果涉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设立八条政策“高压线”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不可触碰的8条政策“高压线”。
这些“高压线”包括: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
办法规定,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