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落款时间为1983年的备忘录实际形成于1991年后。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此终审认定本市一家市级学会原副会长向学会“讨钱”案败诉。
上世纪80年代,该学会曾组织数百名专家学者编纂了一套大型丛书《上海经济区工业概貌》,共43卷。这一项目不仅形成了社会科学调研的成果,而且也为该学会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2001年4月,曾任该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某和其他3人向卢湾法院提起诉讼,认
为他们是合伙人,《工业概貌》编辑部是他们于1983年投资2万元设立的,而《工业概貌》的收益被学会侵占,要求法院判决该学会返还他们所有的价值十几万元的《工业概貌》全部财产。
张某等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讨论其投资情况的备忘录。这份“备忘录”用印有该学会名称的信笺打印,盖有学会的公章,落款日期是“1983年12月28日”。针对这一关键证据,学会代理律师提出质疑:为什么除张某等外,备忘录中记载的参与讨论的其他人均否认参与或听说过此事,否认曾看到过备忘录?为什么张某等在此前近20年间从未出示过备忘录?更关键的,为什么这份落款时间为1983年的备忘录上盖的却是社团管理机关在1991年才颁发给该学会的圆心中没有五角星的公章?
经过司法鉴定,法院确认张某先后提供的备忘录等证据均为先盖章、后打印文字,且是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的,这些材料上所盖印章均与市社团管理机关1991年6月颁发给该学会的公章相吻合。在法院调查中,张某方的两名证人承认提供了伪证,并受到了法院的罚款处理。
去年7月,卢湾法院一审驳回了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张某等不服判决,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关于落款日期为1983年12月28日的《备忘录》实际应形成于1991年6月24日之后,故不具有真实性的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了张某等人的上诉。
郝英 闻歌(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