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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慢”开收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10:27 东方网-劳动报

  “二手房买卖中开具收条,要小心小心再小心。”这是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闵卫平律师的建议,而建议来源于几个卖房人有些悲剧意味的卖房经历。

  闵律师曾经接手过这样一个房产纠纷:李先生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屋,双方说好房价是14万元。买家和李先生约定,先付4万元现金,其余10万元用转账的方式转给一家公司,然后由公司转交给李先生。但实际操作中,李先生收到4万元现金后,买家和中
介公司要求李先生出具一张写明现金14万元的收条。李先生提出疑问,认为自己只收到4万元现金。买家和中介公司解释这样操作方便,不需要再特地跑一趟写“下半段”收条,还表示反正明天要转账了,这点你还不信任吗?李先生相信了,写下了“14万元”的收条。

  后来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卖房的事情一时被耽搁下来,通过转账支付的那10万元也随之一直没有到李先生手中。不久,买家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以收条为据要求李先生归还14万元购房款。李先生找到了闵卫平律师。单纯从收条来看,李先生要莫名其妙承担多付10万元的法律风险。闵律师分析了案情,向有关的在场人调取了大量证据后,认为买家的付款行为有诈骗的嫌疑,建议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买家慑于刑事案件的“威力”,后来撤回了起诉,并且主动又向李先生支付了剩余的那10万元购房款。

  不过,另一起纠纷中的贾先生就没这么幸运。前两年,贾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了一套住房,与买家约定的房价是8万元,双方还签订了卖房协议。但后来,买家没有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付清所有房款。时间越拖越久,而房价却开始“蓬勃发展”。于是,贾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卖房协议。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贾先生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但一份他自己出具给买家的收条“出卖”了他。收条上,贾先生注明收到部分房款,并写明其余房款在交房时付清。而这套房子因为房款的缘故,一直没有交给买家。买家由此提出,他没有付清房款是得到贾先生同意的,因此贾先生无权解除合同。法院最后驳回了贾先生的诉讼请求。这个时候,贾先生的那套房子的市场价已经涨到了20万元,收条上的一句话让贾先生损失了12万元。

  记者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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