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消息 (记者余皓 通讯员熊青 实习生吴娟) 武汉市中院法院昨日判决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原告因怠于举证造成证据失权,200万美元的债权面临“泡汤”的危险。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去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武汉法院系统首次判决的举证失权案。
1994年12月,湖北一家国际经济公司向某银行贷款300万美元,担保人为另一家公用事业开发公司。3年还款期过后,该国际公司仅偿还了100万美元。2000年,银行将这笔200万美元债权转让于东方公司,东方公司在讨要未果后,去年7月将国际公司和公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国际公司偿还欠款,公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后,告知原告须在30日期限内举证,但原告却按兵不动,直至当年9月开庭时,才拿出相关证据论证担保承认。法院认为,原告因未按期举证,该证据已无效,遂于昨日判决:国际公司向东方公司偿还200万美元,公用公司的担保责任则因原告方怠于举证而免除。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规定,逾期举证者可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也失去了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对于过期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当事人自行承担败诉风险。
办案法官称,该案的第一被告目前几乎是“空壳”,而担保人第二被告经济实力较强,但由于担保人被判免责,这意味着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原告则找不到“下家”连带偿还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