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熊青
官司:200万美元的债务纠纷
这起债务纠纷,还得从10年前说起。
原告东方公司诉称,1994年12月,湖北某国际公司(下称国际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美元,公用公司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保函”,表示自愿作为国际公司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贷款发放后,国际公司只偿还了100万美元,余款一直未归还。
2000年,银行将该笔200万美元债权转让于东方公司。因催讨此款未果,东方公司于去年7月将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第一被告国际公司偿还欠款200万美元,第二被告公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苦果:原告未按期全部举证
法院受理后,告知了原告需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可原告直至当年9月开庭时,才拿出另一部分相关证据,以证实第二被告公用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公用公司则以未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举证为由,当庭表示不予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逾期举证者可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也失去了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对于过期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当事人自担败诉风险。
依此规定,武汉中院民二庭认为,原告未在规定限期内举证,该证据已失权,所以原告要求公用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丧失了事实依据。
判决:第二被告免责
昨日,武汉中院作出判决:国际公司向东方公司偿还200万美元,驳回原告对公用公司的诉请。
据了解,第一被告在开庭中曾称,借款是事实,但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此借款。而第二被告的经济实力要远高于第一被告。但是,原告却迟迟按兵不动,使第二被告免责。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原告只能自食苦果,若第一被告无力偿还200万美元的债务,那原告也无法再找“下家”偿还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