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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赔偿三十二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1:51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某开发商因延期交房一年多而将向业主支付32万余元的违约金。日前,东城法院在审理一起业主状告开发商的案件时完全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0年8月15日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王先生购买被告开发的楼盘,房款总价1560787元,交房日期是2001年11月30日,在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
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并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客户的,客户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时间自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按客户已经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三支持违约金。2002年10月27日开发商通知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王先生以没有见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为由拒绝收房。后来,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从2001年12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的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共计32.776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1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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