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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为难也得出庭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2:05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 (见习记者张檬)家住塘沽的刘先生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一件很为难的事儿。

  原来,春节刚过他就接到了塘沽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其为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担任证人。但是由于该案件的原告是自己单位同事,被告又是邻居,令他左右为难。况且他本人工作也很忙,就是开庭也不可能随时出庭作证,所以他想通过本报询问自己到底能否不出
庭作证。

  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们认为刘先生应该出庭作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第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由此可见,没有上述情况就一定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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