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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元彩礼不予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2:33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同居时给女方若干彩礼,一年后,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判决:4000元彩礼不予返还。

  2002年1月,依兰县农民关某与本村女孩刘某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前,男方以彩礼款名义共给女方26000元,后购置结婚用品、为刘某治病和用于生产花费2万余元。在同居生活中,两人因家常琐事,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关某提出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截
至分家前,刘某尚有彩礼款4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但刘某现有疾病正在治疗,解除同居关系后,关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故判决剩余彩礼不予返还。

  (贾晋璇 本报记者 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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