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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打赢官司再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2:55 新晚报

  本报讯日前,我市股民王某状告“大庆联谊”虚假陈述一案因其庭外和解而率先获赔,“大庆联谊”赔付王某1万余元赔偿金。随即,王某按约定将2000元风险代理金交到代理律师手中。据悉,我市市民采取风险代理维权之风正悄然兴起。

  据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徐卫平介绍,律师风险代理,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先“消费”后“埋单”,当事人将案件的败诉风险全部转嫁给代理律师,一旦官司败诉,当事人就有
权拒绝支付律师的代理费;代理律师打赢官司则能够获取高于普通代理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高额利润。

  风险代理的出现,使当事人与委托律师形成了一种较为有效的制约关系,避免律师“违规”操作,拿了钱不办事儿。我市一批股民在利益受损时,曾主动寻求法律手段解决,但由于此类诉讼在国内从未审理过,诉讼风险较大,于是,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先打官司后付律师费,按照赔偿金额提取适当比例的代理费。据了解,此种情况还适用于人身伤害索赔等类案件。2003年9月,某银行起诉某集团公司拖欠1000万贷款,经市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该集团立即偿还欠款。但某集团以无可执行财产为由拒绝执行。银行无奈,向20余家律师事务所公开招标追讨此笔欠款。选中律师后,双方约定,如全额讨回此笔欠款,律师将得到10%的代理费。经调查取证,律师通过各种渠道终于发现该集团公司将原始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其下属隐秘的账户上,并迅速将此情况反馈给法院执行部门。目前,法院已将此笔资金依法查封。

  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对律师开展风险代理业务没有明文规定,即“不限制,不提倡”,处于萌芽发展阶段。但因此也容易出现诸多问题:一些当事人在律师追讨回债权后一走了之,屡屡发生拖欠律师费的现象,最终律师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某法院曾审理过此类纠纷,并认定双方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平等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返还律师的代理费。(本报记者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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