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李郭平通讯员曹云
去年4月,本市一家建筑工程队为承接一项装修工程,只能答应对方一名经理的要求,借出了5万元钱。因迟迟不见归还,而那名经理也已不知去向,最后将对方公司告上法庭,本市卢湾法院经审理,认定这起借款纠纷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判令那名经理所在的某贸易公司归还5万元借款。
在法庭审理中,贸易公司对孙某曾是本公司经理一节并无异议,也承认确实曾委派孙某与建筑工程队洽谈本公司的装修事宜,但孙某并非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只是个人行为,公司不该承担责任。建筑工程队则称只知道孙某是贸易公司的经理,代表贸易公司与自己洽谈,当然相信孙某有权代表贸易公司。至于收条上公章是孙某私刻的,他们也没有办法辨别。
此案审理后法庭认为,孙某是贸易公司经理,又是具体代表贸易公司负责与建筑工程队洽谈装修具体工作,向原告借款亦以公司为由,与其工作职责相符;同时孙某在出具的收条上又加盖了贸易公司公章,以其经理的特殊身份以及请求借款的用途,无疑在客观上形成了孙某具有代表被告借款的表象,足以使任何一个善意相对人相信孙某具有代表权。即使收条上的公章系孙某私刻,但作为建筑工程队是无法识别该章真伪的。因此在本案中建筑工程队主观上并无过失,其借款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形中,由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与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由该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法律关系。故孙某的借款行为对贸易公司有效,贸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卢湾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贸易公司应当返回建筑工程队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