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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3:03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谢惠仁报道从现在起,如果持有效护照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或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共同授权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将被允许出境就业。

  这项由公安部门作出的最新规定明确,凡持有效护照,以及上述单位开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前往对我国公民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海员持护照出境登其服务船
舶;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前往未建交国家或未在我国内设立使、领馆的国家,边检站都将予以放行。

  该规定同时指出,持《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人员被前往或过境国家(地区)拒绝入境(过境),责任由派出单位自负。边检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境外就业机构利用境外就业渠道从事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或被授权的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非所属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开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将严格依法处理。

  据悉,此前上海市首批申请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23家单位已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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