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丹
昨天,在沈城的大街小巷、商场、公交车……许多今报读者在看到东北虎虎目圆睁、头盖冰雪死去时,都发出了这样的感叹:“这只东北虎死得这么惨,真让人心疼!”
痛定思痛,翻翻《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又咨询了野生动物保护部门
和法律界人士,我们发现,一些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设钢绳套者难逃责任
据抚顺市林业局野保处处长马平说,目前基本能够确定老虎误中村民为捕猎而设的钢绳套,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虽然老虎受伤后没有立即死亡,但这导致了它在山中生存困难,从而悲惨死去。因此,可能这个设钢绳套的人并没有想过要伤害这只东北虎,但他的责任仍然重大。如果森林公安找到了这个人,那么,将会按照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处罚。
同时,从这件事中暴露出当地人捕杀野生动物的问题。目前,野保部门及当地政府都表态要严肃整治。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陆光律师说,无论下钢绳套者是有意还是无意;无论他是想捕野猪还是狍子,但最终伤害了老虎,而且,可以推断此人经常捕杀其他野生动物。所以,这个设钢套者难逃其责。
关心虎重于关心曹玉峰
今报曾经报道过关于曹玉峰的赔偿问题,但至今仍然没有任何说法。在人们关心死去的东北虎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关心一下被东北虎咬伤的在家养病的曹玉峰。
据了解,曹玉峰的伤势仍然没有好,因经济困难而提前出院,现已花费上万元,这笔费用几乎都是借来的。
就此事,辽宁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邱英杰毫不犹豫地回答:“人的生命比老虎或是其他珍稀动物的生命都重要!”
他说,去年下半年,吉林省也曾发生过老虎伤人事件,一只东北虎从长白山虎林园的墙上越出伤人。那时,为了保证外出寻虎者的安全,警方曾不得已把那只虎打成重伤。人在面对危险的野生动物时,可以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比如逃跑、自卫等。如果在野生动物对其已经不造成威胁的情况下,继续伤害、致死野生动物就是违法了。
对曹玉峰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对伤者的赔偿问题意见不一,有人认为这是“天灾”,有关部门应该负起责任,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赔偿;也有人认为,曹玉峰并不是在保护野生动物时所伤,所以不符合赔偿条件。
而邱英杰认为,此次东北虎伤人的赔偿问题比较复杂,责任不好确定。前些年,黑熊伤人事件,在丹东宽甸和本溪等地已有发生;野鸭取食水稻,大型水鸟抢食人工养殖鱼虾等,也有发生。就是由于无具体赔偿办法和责任界定,所以很难赔偿。对赔偿金谁来出、怎么办、什么标准等问题,也很难操作。最后,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捐助一些。另外,事件本身有许多复杂因素,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也使赔偿很难做到。
国家应尽快制定具体赔偿办法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纳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如何保护受野生动物侵害的人,在我国法律上还处于空白状态。
陆律师说,近些年,我们身边时常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法学界以及林业部门等对出台这项法律一直呼声很高,但一直没有结果。所以,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根本无从谈起,即使事件发生后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一些经济补偿,那也只能叫“补偿”,而非“赔偿”。
邱英杰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都规定了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农作物,而“其他损失”具体包括什么,是否包括人身伤害,都不明了,由于补偿办法没有制定实施,因此也很难执行。
他也希望,国家应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尽快制定出对受侵害者的赔偿办法,并在赔偿办法中制定出赔偿种类和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