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去年10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40元。不久前,我发现当地部门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300元。我于是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但公司声称,我每月拿到的工资是净工资,工资之外公司还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连保险费在内已超过300元的标准,故不同意补发工资。请问,社会保险
费能计入工资内吗?
安阳读者 李林李林读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那么,如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则该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综上所述,公司为你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你可要求公司支付你实际所得报酬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并可要求公司支付部分赔偿金。⑩3
李国旗 李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