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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厦华沪上“开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09:21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泳武)围绕“CHDTV”这一商标,“四川长虹”和“厦门厦华”两个彩电巨头在沪“开战”。近日,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商标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厦华公司诉称:2001年2月,该公司申请注册了“CHDTV”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
类电视机等商品。然而去年该公司在农工商超市等处发现,长虹上海分公司经销的多种规格的数字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包装箱等,也使用了“CHDTV”字样。厦华公司认为,长虹公司在电视机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已构成商标侵权。

  长虹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使用的是“HDTV”标识,即“高清晰度电视”英文缩写,是电视机产品的国家标准名称;而原告所指的“C”字母,其实只是弧形图案。目前,国际、国内众多电视机生产厂家所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均使用‘HDTV’这一通用名称。“长虹拥有自己的驰名商标,没必要通过侵权而获利,主观上根本没有侵权故意。”

  据悉,就这起商标侵权纠纷,厦华公司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也向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举报。去年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此事批复:“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但两大彩电巨头间的商标权纠纷,并未因这一批复而化解。法庭择日将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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