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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被人动手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09:21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汤文元)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陈小姐在ATM机上取款不成,反而钱款被冒领。昨天下午,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补偿陈小姐2000元;陈小姐要求银行返还硬卡一张及赔偿472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3月9日,陈小姐来到南京西路某银行取款,将磁卡插入ATM机槽口,卡顺利滑入,但机器没有动静,ATM机屏幕始终保持“欢迎使用银行自动取款机”的画面。未见磁卡吐出
,陈小姐根据机器左下角一张告示,拨打了上面的电话号码,应对方的要求将存折密码告知对方。之后,陈小姐用存折取款时,发现账户内少了4笔钱,分别是3笔1500元的ATM机跨行取款和一笔220元刷卡消费。待陈小姐返回该ATM机时,发现原先那张标贴已不见,机内已无自己的磁卡。经公安人员初步确认,该ATM机在陈使用前被人动了手脚。陈小姐认为被告疏忽管理,提供服务存在瑕疵,未尽充分注意义务,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硬卡一张,并赔偿人民币4720元。

  银行辩称,原告未能出示相关ATM凭证,且被告在检查上述ATM机后,也未发现机内凭条上有相关记录及原告磁卡,故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ATM服务关系。原告随意告知他人密码,是导致其存款被冒领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自动取款机是被告服务窗口的延长,是为储户交易提供方便。现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陈小姐的磁卡未能进入被告ATM机系统,并导致钱款被冒领的后果,对此被告并无过错。但被告作为吸取储户存款的银行,能够通过存贷营利,原告存款取款的行为也会给被告带来相应利益,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酌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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