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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快捷办案 船员家属及时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0:01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孙倩琳)由于天津海事法院快捷办案,在外籍油轮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中国籍船员王某家属,近日终于拿到了11万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55万元)赔偿金。

  恒山轮爆炸沉没

  我船员下落不明

  2001年6月12日凌晨4点多钟,新加坡海洋油轮公司所属超级油轮“恒山”轮在印度洋海域突然爆炸起火。船长发出遇险信号,召集船员救火,当地时间8时左右火被扑灭。当晚10时左右,船体后半部分开始下沉并向右倾斜,船上42名船员逃生过程中,不幸有3名中国籍船员和一名韩国籍大副掉海失踪,“恒山”轮当晚沉没,其他船员被救援船救起。由于印度洋正值季风期,经过十几天搜救,4名失踪者仍下落不明。

  家属索赔遇难题

  需法院推定死亡

  落海中国籍船员王某,27岁,是一名参加工作仅3年的大学毕业生。王某在河南农村长大,毕业后在北京某实力雄厚的对外劳务合作公司任职,2000年被派往“恒山”轮。王某遇难的消息传到家乡,他的父母痛不欲生。悲痛中,他们向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提出帮助家属向新加坡方面索赔的请求。我国使馆非常重视,马上与新加坡政府人力部工人工伤索赔处协商索赔事宜,得到的答复是:新方需我国法院出具“法庭庭令”,即由法庭推定王某死亡,并告之意外发生的情况,此后才能受理索赔事宜。某劳务合作公司得知该要求后,立刻派两名经理来到天津海事法院,咨询宣告死亡的程序,并接受王某父母委托,代为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宣告其子王某死亡的申请书。

  遇难地为公海

  谁出法律证明

  天津海事法院审查后查明,该事故有“恒山”轮船长向海事局提交的海事声明;王某同船船员的证词;新加坡联合早报的报道。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王某系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案件,《民事诉讼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公告期作了不同的规定:一种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另一种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无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

  此案适用三个月还是一年公告期呢?关键要看有无有关机关证明。对王某父母而言,当然希望法院适用第一种规定,这样可大大缩短索赔时间。如果意外海事事故发生在我国,对“有关机关”很好界定,一般指公安机关、海事主管机关。由于此案事故发生地在公海,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主管机关证明显然很困难。

  从此案证据看,证明王某不可能生存的证据,既有目睹其落海的同船船员的证言,也有船长提交海事局的海事声明,还有新加坡公立公证开业人出具的公证书。这些证据中,公立公证开业人的证据应视为有关机关证明。据此,天津海事法院决定适用三个月的公告期。新加坡人力工人工伤索赔处根据天津海事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近日向王某父母作出了11万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55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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