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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供销社改制职工补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2:3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政府获悉,昆明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意见》。

  该《意见》规定,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中,转换身份对象是:1986年9月30日以前
参加工作的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未满的下岗职工、达不到内部退养条件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不包括已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达到条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以下人员报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列为转换身份的对象:1986年10月1日后分配到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复员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因机构改革到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征地安置的农民工。

  经济补偿标准: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转换身份时,按每满1年工龄给予1个月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除领取经济补偿金外,由企业在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8000元的范围内,视经营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以企业改制方案论证通过之日为准,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工龄计算)。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企业改革改制时,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由企业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计算本人上年度1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除的,由企业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计算本人上年度1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吴晓燕(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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