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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状告单位要房子遭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2:3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工作年限未满 买来房子被收回

  一职工和单位白纸黑字签了购买公房的协议,而且全额交了购房款,可单位迟迟不给办理产权证,最后还收回了房子。侯某认为单位违反合约将其告上法庭,日前五华法院对此
案作出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请。

  今年28岁的侯某原来是中国外运云南公司的一名职工。侯某称她于1996年和单位正式建立的劳动关系,2001年5月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决定将公房卖给职工。经昆明市房改办的审核,她符合房改的条件,享有参加国家房改政策的福利分房资格。同年7月,她和单位签订了《昆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审定书》和《昆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售购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单位将昆明市永昌小区永和里17幢603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出售给她。协议签订后不久,侯某即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了100%的购房款2.6万余元给单位。钱交了以后,侯某就等着拿房产证了,可是一年过去了,单位一直未履行为她办理产权证的附随义务,让侯某十分想不通。到了2002年6月17日,单位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不久还通知她腾房。侯某认为单位的做法很过份,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原单位中国外运云南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她和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为有效协议,并判令法院立即按照规定为她办理产权证。

  在法庭上,被告中国外运云南公司称他们不办产权证及收回侯某的房子是事出有因。“当时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又签订了一份附加的协议,按照这份协议的约定,侯某要在单位工作满15年,如果在这15年期间,侯某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侯某就要将房子退还单位。”中国外运云南公司据此认为他们收回侯某的房子是有理由的,当初和侯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已解除,是一份失效的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房改售房的过程中,原告侯某离开了被告中国外运云南公司,中国外运云南公司有权不把房屋继续处分给侯某。并且,经调查该项权利的取得有政策性渊源,必须以行政行为的结果来实现,现中国外运云南公司收回了房屋,将房屋所有权重新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做法不违法。因此,原告侯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其自行承担。

  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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