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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 彩电业两巨头昨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5:01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一个是国内彩电行业“大哥大”,一个是国内高清晰电视“带头人”之一,昨天,四川长虹上海分公司和厦华电子就商标侵权纠纷对簿公堂。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申请注册了“CHDTV”商标,并于次年获准使用该商标。但去年,厦华声称,发现四川长虹上海分公司经销的部分电视机上使用了和“CHDTV”相似的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为此,厦华将四川长虹上海分公司和销售商—
—上海农工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销毁有类似标识的一切包装、宣传资料和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在法庭现场,一台长虹彩电摆放其中,就是左上角的标识惹来这场纠纷。四川长虹称,电视上所标的并非是“CHDTV”,而是一个“弧形”加HDTV,再加Ready,意思是一种带高清晰度接口的数字电视,目的是说明该型号电视的功能,而不是一种商标。而厦华则反驳,长虹电视上的标识在字体、构成要素上几乎与CHDTV一样,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而且,在电视左上角标明副商标已成为彩电行业的惯例,因此是对商标权的侵害。

  法院将在评议后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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