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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纷争义母女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0:49 石狮日报

  128500元利息引发诉讼

  李花和王萍(均为化名)是义母女关系。2003年6月26日,李花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称王萍分别于1994年2月13日、2月14日、4月24日和1995年8月7日向其借款20000元、30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均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并提供借条4份予以证实。王萍否认这4张借条由其书写,但对1994年2月13日、2月14日、4月24日的借条(计60000元)有其按上的
手印予以确认,对1995年8月7日的借条不予认可。王萍称她已支付利息至2001年4月24日,计128500元,并提供对李花的录音材料予以证实。李花认为录音中有其声音但录音无法听清,她也没说过拿过利息。诉讼中,李花以避免妨碍其余债权的实现为由提出撤回对1995年8月7日借条中的债权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李花请求法院判决王萍偿还借款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王萍偿还借款及利息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萍主张已支付利息128500元,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支持,不予采纳。判决王萍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花借款60000元及按月利率2.5%支付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但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王萍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王萍不服,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王萍称,她有个弟弟因做生意曾要求她向李花借钱,因她不识字,便在借条上按手印,其弟去世时她共支付120000多元给李花。2003年7月22日晚王萍和李花的录音可以确认,且庭审中李花承认该录音是真实的。因二人是义母女关系,生活在农村,王萍不识字,所以按农村风俗,李花没有出具收条给王萍,王萍也没有向李花拿收条。王萍的弟弟去世后,在堂亲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李花答应由王萍帮其弟一次性支付本金60000元的一半给李花,双方了结此事。因此,王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改判其分期偿还借款60000元。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萍是否已偿还利息128500元。王萍主张其已偿还李花利息128500元,提供了用数码录音机录制的录音一段。经查,王萍仅提供了录音,但录音资料不能清晰地证实李花收到王萍偿还的利息,且王萍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王萍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王萍的上诉,维持原判。(曾怡明记者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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