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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学生跑步猝死 家属向医院索赔57万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3:37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闫晓光 通讯员黄果) 两年前,12岁女孩在体育课中跑步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当法医鉴定结论出来后,她的父母却发现,医院认定的死亡原因与法医鉴定结论不一样,一个是“缺氧性脑病”,一个是“心肌炎”,他们由此认为女儿的死与医院的错误诊断有关,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白云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已对心肺采取保护措施,故不存在过错可不担责。

  女生突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12岁的李华(化名)在白云区一小学读四年级,是个活泼爱动的小女孩,2002年3月26日,一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天下午1点45分,正在上体育课的李华在跑步中突然跌倒在地,当时就昏迷不醒,学校老师在就地抢救无效后,在2点20分将她送往南方医院的急诊科。虽然医院采取了各项抢救措施,李华在3月29日后仍然自主呼吸丧失,病情进一步恶化。4月1日凌晨4点30分,李华因抢救无效死亡。南方医院在《死亡报告表》上记载着这样的死亡原因:“心肺复苏术后,缺氧性脑病”。

  法医鉴定与死亡报告不同

  当年4月3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李华的死亡原因进行尸检,结论是:李华符合心肌炎猝死。

  “法医鉴定结论与南方医院的出具的死亡原因竟然不一样”,发现了其中的差异后,李华的父母将矛头指向南方医院,他们认为是南方医院的错误治疗,使女儿错过最佳的抢救和治疗时间,一纸诉状将南方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要赔偿医疗费和赔偿金等7万元,精神损害费50万元。

  面对医疗事故的指控,南方医院辩称,李华的死是由于就诊晚,缺血时间长所致,他们已经尽力去抢救了,对医院来说这是不可抗力。而且,李华是突然发病,之前身体一直健康,医院在检查后一时难以判断病因,而后在抢救中也采取了保护心功能的措施,所以医院没有过错。

  医院被判治疗得当无过错

  白云区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3年8月,医学会给出了鉴定书,上面指出,首先南方医院没有诊断出李华的心肌炎符合常理,因为在目前来看,临床诊断心肌炎的指标还缺乏其独有的特点,而在李华当时以心脏骤停为首发表现,心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而表现出一些症状,而临床上就不能单凭这些而诊断心肌炎。另外,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猝死,一旦诊断心脏骤停,首先的抢救措施就是心肺复苏和脑复苏,南方医院在努力抢救中对保护心脑功能都作了相应的处理,并且心肺复苏抢救也获得了成功,证明院方的治疗措施是得当的。

  近日,白云区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为,南方医院在医疗行为上没有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驳回李华父母的诉讼请求,而他们要为此付出万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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