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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调戏女生被抓承认强奸 口供无法定案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8:12 胶东在线

  7年前,南京溧水县一位刚满19岁的女子在雨夜里遭人强奸后不幸死亡。由于受害人父母闻讯后将半昏迷的女儿从现场接回家清洗,致使警方未发现本案最有利的证据——色狼留下的精液。案发3年后,该县一男子因调戏女生被抓,后主动交代了3年前的强奸经过,并且警方发现该男子足迹与强奸现场遗留足迹一致,

  遂以涉嫌强奸罪将其移交起诉。但此案经过省、市两级法院审理发现,指控证据难以
确定该男子有罪,遂于日前宣布该男子无罪释放。

  女子雨夜遭奸 现场只留足迹

  1997年11月25日晚10时许,溧水县某村女青年汪某骑女式自行车在该县溧老公路五里桥附近,被人拦住后强行抱到桥面南侧的一水沟旁奸污,色狼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

  据证人该村村民刘某讲述:“当晚12时许,他经过五里桥时,见桥上倒着一辆女式自行车,感觉像是女青年汪某的,并听到桥下有人哼。后赶紧去汪家告之并与汪的父母一同来到五里桥下,发现汪某光着身子在雨中呈半昏迷状,汪父将女儿背回家,并将在河边的一团衣服带走,回家后汪母清洗了女儿下身血迹,后汪某在被送往医院时死亡,汪父立即报案。经法医鉴定,汪因吸入泥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地警方本想找到色狼留下的精液,以通过提取其中的DNA进行对比确定强奸犯,但几经勘查未有所获,只是在现场找到一些色狼的赤足足迹、1把钢卷尺、1只黑色塑料发夹以及几粒黑色、白色的纽扣。事发后,警方到处排查仍未找到色狼。

  调戏女生被抓 承认强奸汪某

  2000年3月,溧水一农民王连伢在该县大西门菜场那边因调戏一小女生,被女生父母误认为是拐卖儿童而送往当地派出所。

  警方在调查王连伢时,发现其背景较复杂:曾因流氓罪、奸淫幼女罪而判处6年徒刑,并在出狱后多次调戏年轻妇女。于是警方立即将王连伢的赤足足迹与强奸现场留下的赤足足迹进行鉴定,发现强奸现场留下的足迹正是王连伢的,而且鉴定人员坚持认为每个人的足迹是不一样的,具有100%的排他性。

  其后,王连伢也向警方多次主动供述:“在1997年11月25日晚,我难耐寂寞遂从村上走到五里桥,在桥上将一个骑自行车的女青年拦住而后强行将她抱到桥下的水沟边,由于女青年不从,逃到路边的田里,于是我赶紧去追,虽然脚踩在田里,两只鞋子掉了,但我还是赤脚追到了,将女青年再次放倒在水沟边,抓住她两只胳膊,打她的胸部、腹部,然后就将女青年的衣服扒掉,将她强奸了。事后,我见她身子不动尚有呼吸,就将她的衣服扔到水里,而后我找到鞋子就回到家中洗了个澡,并将衣服洗了。至于现场的一把钢卷尺是我向妹夫借的,当时揣在衣服里,不小心丢在现场。”

  于是,警方综合王连伢的有罪供述、足迹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以涉嫌强奸罪将王连伢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翻供 证据不足释放

  2001年,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站在被告席上的王连伢当庭翻供,他说原先的供述都是被逼的,事实上他根本就没有条件作案,因为他当时在外地帮某医院做墙面粉刷。对于汪某遭到强奸并遇害的事情,他是听别人讲的,他没有强奸那个女的。同时,他的辩护律师也指出,公安机关的鉴定中没有提取被害人阴道内的证据,难以确认强奸犯就是王连伢。

  主审的法官于是赶紧找鉴定专家了解足迹鉴定的科学性,同时又提审王连伢以了解其作出有罪供述的过程,最后认为本案有诸多疑点:王连伢前后供述不一致,且供述与现场汪某的死因存在矛盾;即使现场的足迹是王连伢所留,也只能证实被告人王连伢到过现场,而不能证实王连伢强奸的事实等等。

  遂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之间缺乏法律规定的关联性,不能相互印证,亦不能证明案件的犯罪过程、手段及情节,故于2001年8月13日一审判决王连伢无罪释放。

  检方提出抗诉 高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这起强奸案并未就此了结。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并得到江苏省检察院的支持,检察官在二审中提出了7点抗诉理由,主要是王连伢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先后20多次供述其犯罪行为,对汪实施暴力、撕扯的细节得到了鉴定书和勘查的印证,王连伢的翻供是虚假的;足迹鉴定明确现场遗留的足迹就是王的足迹,且足迹具有排他性;汪的衣服损坏、伤势、身上的咬痕、半昏迷状态等细节与王连伢的供述一致;王向同监犯人承认犯罪事实等等。综合这些证据,足以认定王连伢强奸犯罪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当。

  但王连伢在二审中,坚持自己没有强奸汪某。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审理中,对现场足迹结论进行调查核实时,却发现足迹鉴定书所依据的检材已经遗失,于是又提取王的赤足足迹样本与公安提供的现场赤足足迹样本,以及原先的足迹鉴定书一起送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鉴定。最终公安部未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在现有条件下,不能认定现场足迹是王连伢所留;原先足迹鉴定书的鉴定依据不够充?帧?

  2003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连伢供述其对汪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作出的汪某系吸入较多泥水致窒息死亡的死亡原因存在矛盾;原先的现场足迹鉴定已不能成立,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连伢就是作案人,故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院:绝不光凭口供定案

  记者在法院采访获悉,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有罪,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法官肯定判被告人无罪。但是被告人虽然不承认自己有罪,可是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明被告人犯罪,那被告人肯定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责任编辑:王炜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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