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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有“家”不能回 房客告房东隐瞒信息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9:18 胶东在线

  养狗与租房居然也扯上了关系,并且还引发了官司。因为所租房子的居住小区不准养狗,房客便要求退租,同时要回已付的租金。遭房东拒绝后告上法庭,但经一审和终审,房客都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麦先生和浦先生都是华裔外籍人士。2000年7月,经他人介绍,两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麦先生以月租金1.3万余元的价格,租下了浦先生名下位于汾阳路上的
一套房屋。在支付了租金和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后,同年8月,麦先生带着自己的一条爱犬,高高兴兴地住进了新租的房屋。没想到仅住了几天,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便上门告知小区内不能养狗。

  于是,麦先生不得已,只能花钱将爱犬送到宠物寄养站寄养。随后,他找浦先生要求解决难题,但未能如愿。两个月后,麦先生就搬离了这套住房,并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以浦先生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房东返回保证金并承担犬类寄养费等,总额共计4万余元。

  庭审时,麦先生强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浦先生从未披露过小区内不准养狗的规定,所以他要求退租赔款理所当然。而浦先生则认为,麦先生是因自身原因才提前退租的,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上“承租人擅自退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没有理由退还保证金。至于犬类寄养费,和租房更是毫无关系。

  由于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日前法院在审理后表示:合同中并未规定有关养狗的内容,故麦先生指责浦先生隐瞒真实信息的理由难以采信,并因此驳回了麦先生的诉请。(记者/李郭平通讯员/侯荣康)责任编辑:吴巧龄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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