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同居一年彩礼剩四千解除同居法庭讨彩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9:27 生活报

  本报讯2002年,依兰县农民关某与同村刘某同居,并给了刘某两万余元彩礼。一年后,关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因追讨彩礼,双方对簿公堂。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日前,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两人同居关系,4000元彩礼不予返还。

  今年26岁的关某是依兰县道台镇繁荣村的村民,2001年,经人介绍与本村20岁的刘某相识。2002年1月,两人未经政府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前男方以彩礼款名义共给女方
26000元。其中,双方购置结婚用品花掉9000元。

  同居后,刘某被查出患上淋巴结核,治疗费花掉1万元,2002年春又拿走3000元。后因家庭琐事,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关某提出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向刘某索要剩余的彩礼款4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经政府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但刘某现有疾病正在治疗期间,解除同居关系后,关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故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但剩余彩礼不予返还。关某不服,提出上诉。哈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生活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