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通讯员段程瀚)委托购买的明明是25股,可最后却发现银行账户上被扣去了25手的交易价和交易费,近日,镇海股民于某将上海某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对交易损失进行赔偿。
2004年2月2日,镇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股民于某诉上海某证券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于某诉称,2003年8月15日,他在光大银行镇海支行与上海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证券交易
委托代理协议书,将他在光大银行“阳光卡”账户作为证券保证金账户,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委托上海某证券公司买卖证券。2003年10月13日,原告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委托上海某证券公司买入25股“02苏交通”,委托买价为每股103元,交易金额为2575元。成交后,上海某证券公司的债券交割单上显示的也是“股”,所扣资金也是2575元。但原告随后收到的光大银行卡对账单上的扣款却是25764.16元,也就是说上海某证券公司以“手”为交易单位为原告买入25手“02苏交通”。
为此,原告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多扣的资金和交易费用共计23187.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赔偿原告向被告上海某证券公司等单位投诉的往来误工费、交通通讯费等合计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