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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又玩“土地证”变脸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9:40 新晚报

  本报讯如今,开发商卖房手段又爆冷门:在“土地证”上大做文章———给消费者办理“商品房产权证”,而土地证上“使用权”却是与经济适用房一样的。这样“变脸”的把戏使得消费者将来房产转让时,还是要缴纳和经济适用房一样的土地出让金。而对于性质冲突的“两证”,相关部门均称是根据上级部门指令办理的。

  读者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于2002年在平房区新祥里小区以2300元/建筑平方米的价格
购买了一套“北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子,当时售楼人员明确说明此房是商品房,并与刘女士草签了“商品房屋销售合同”。2003年11月,开发商通知购房者签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让房主持此合同和购房发票到平房区房产交易所办理产权证。刘女士最终领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是“商品房”。随后,她又到平房区土地局办理“土地证”,土地证上“使用权类型”一栏注明“划拨”字样。当时刘女士并不明白其中的文章。

  春节前夕,刘女士需转卖该房,可办理手续时方知,她需要向政府部门缴纳与经济适用房相同的土地出让金,因为此房的土地证上的“划拨”字样说明该房性质是经济适用房,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商品房”相矛盾。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因此而“泡汤”了。对于“两证”为啥会起“冲突”,刘女士一头雾水。

  就此,2月3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平房区房产交易所和平房区土地局。平房区房交所的张所长称,新祥里小区的房屋产权证性质是根据市房产住宅局下发的有关方案执行的。该所的工作人员称,目前新祥里小区共有200多户办理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平房区土地局地籍科工作人员称,土地证上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说明该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才证明该房是商品房。新祥里小区的土地证是根据市土地局的有关批复办理的。

  据了解,前一时期一些开发商以为中低收入者盖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获得政府对建房用地“行政划拨”的优惠,但卖给消费者的却是商品房的价格,并未将政府给予的用地优惠带给消费者。而消费者在转卖房屋时,还要交上数量可观的“土地出让金”,这正是当初开发商“欠”政府的。

  记者将平房区有关方面的答复告知刘女士,刘称,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他们交了比经济适用房多一倍的手续费,而土地证却是经济适用房的。这到底是开发商“设局”骗消费者,还是有关部门在愚弄消费者?这其中到底有何猫腻?对此,本报将做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 肖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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