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2月5日讯(记者巴方通讯员吴莹)去年发生在融安县的一起强奸多名幼女的案件(本报曾经于2003年5月、8月报道),辣手摧花的罪犯起初被判刑10年,后又改判为15年,被告人和众受害人均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柳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
38岁的柳州市某公司职工陈涛在融安县推销产品期间,与县城某茶庄服务员韦×玉(13岁)认识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来陈又以给好处费为由,叫韦×玉带一些小女孩供其奸
淫。从2002年3月至9月,韦×玉分别找到还在读小学的蒋某(10岁)、蔡某(12岁)、余某(12岁)、熊某(12岁)、谭某(13岁)以及向某(14岁)、韦某(15岁)、李某(16岁),先后被带至陈涛的租住处,供其奸淫。2003年3月,融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审理了此案,以强奸罪判处陈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蒋某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判决量刑畸轻,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经院长提请,该院于当年8月进行再审,陈涛的刑期被改判为15年,并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等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87.6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涛上诉称,他与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都按约定给了一定的钱财,同时也按约定给了韦×玉钱财,而且不知道各被害人是否未满14岁,原再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柳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后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陈涛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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