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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依法维护电力设施 村民林木被砍索赔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9:50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成亮

  为了门前十几棵柿子树和竹子,鹿寨县江口乡农民陈某将鹿寨县电力公司及其派出机构江口供电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结果,鹿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鹿寨县电力公司及江口供电所的行为合法,陈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陈某在诉状中称,2000年12月、2002年3月和7月,江口供电所没有经过他本人同意,先后将自家门前的4株柿子树和25棵竹子砍倒。陈某提出,县电力公司和江口供电所要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2650元,其中竹子损失1750元、柿子树损失500元、车船费损失400元。

  县电力公司和江口供电所表示不同意赔偿。他们提出,陈某的竹子和柿子树距离10千伏输电线路很近,多次造成停电。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反映后,就砍伐了陈某的12棵竹子,并非他所说的25棵竹子;工作人员还对柿子树进行了修剪,并没有砍伐,这些行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经法院查明,2000年6月,陈某所在的屯将已架设的10千伏输电线路及其他设备无偿交给鹿寨县电力公司。之后,电力公司对该输电线路进行更换,并将输电线路升高。

  由于陈某在其房屋门前种植的柿子树枝距离输电线路很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同年12月,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将输电线路附近的5米范围内的4株柿子树予以修剪。2002年3月,该输电线路又经常发生跳闸停电,群众反映强烈。经巡查,供电所工作人员发现又是陈某承包的竹子碰刮输电线路所致,遂于当年3月和7月,先后将陈某位于该输电线路边线延伸距离5米范围内的12棵竹子砍伐。

  日前,鹿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陈某所承包的竹子及其种植的柿子树均坐落在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严重妨碍电力设施安全,供电所工作人员将竹子和柿子树予以砍伐或修剪,并没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另外,陈某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50元,却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据此,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蒙卫芝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杨建林 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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