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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被占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9:59 北京青年报
国家海洋局向法院提供的该案查处时原告还在施工的证据
  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状告国家海洋局昨开庭

  本报讯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为建造两座承重3000吨级的造船、修船坞台,填海57.02亩。国家海洋局经立案调查认为: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就填海建设属非法占用海域,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貌,并罚款51.3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2002年1月1日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国家海洋局对违法填海开出的第一张罚单,而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因为这第一张罚单,将国家海洋局推上了被告席。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填海处罚第一案”。庭审中,主审法官问原告造船厂的代理人:荣成市政府对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持什么态度?该代理人回答:“荣成市政府坚决不同意。”

  拆除船台3000万贷款就要打水漂

  在昨天的庭审中,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从三个方面对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提出质疑。其一认为造船厂填海行为发生在2002年1月1日《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之前,具体时间是2001年3月至12月之间。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国家海洋局不应依据后生效的法律对法律实施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二,荣成造船企业曾于2000年11月18日向荣成市海洋局报送了使用海域的请示,荣成市计委于2001年3月14日,下达了同意该项目的批复。不能认为造船公司没有经过政府审批非法填海。

  其三,荣成造船企业为建造两座船台目前已经投资3000多万元,全部是银行贴息贷款,如果执行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原告将无法偿还这笔贷款,从此停业破产。

  此案不罚万里海域就要成“唐僧肉”

  针对荣成造船厂的起诉,国家海洋局进行了长达半个多小时的答辩,并向法庭提交了几十项证据。关于事实认定的质疑,国家海洋局答辩说:2003年8月18日,国家海洋局的执法人员对荣成造船厂立案调查时,造船厂的新建船坞填海工程还在继续。海洋局的代理人还就此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录像和照片。

  海洋局的代理人还解释说,实际上海洋执法机关对荣成造船厂新建项目的查处从2002年4月就开始了,先是荣成市海洋渔业局、威海市海洋执法部门对此案进行调查并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是无效;2003年4月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对此案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并处罚金1100万元,该处罚决定依旧未能执行;此后国家海洋局依照法律规定,将此案作为非法占用海域的重大案件立案调查,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公开听证并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了最终的处罚决定。12

  关于适用法律,海洋局的代理人说,《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出台之前,国家对使用海域适用的是《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无论新法或者旧法,对海域使用都执行海域使用权证制度,没有海域使用证都属于违法用海。

  一中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荣成造船厂多次提出其填海建造船坞工程是经过荣成市计委立项批复同意后才实施的,2000年11月18日,船厂也曾就此工程向荣成市海洋渔业局报送了请示,荣成市计委是代表荣成市政府作出的批复。

  国家海洋局当庭举出法条说,国家海洋管理机关是使用海域的管理监督机构,地方计委并无权审批海域使用。就本案来讲,海域使用证的审批程序,是荣成造船厂持当地政府计委部门的立项批复,到海洋管理机构申请,经用海论证后由威海市政府批准。荣成造船厂虽然向荣成市海洋渔业局提出了请示,但是并未经过批准就开始填海施工,而且几经查处都无法执行,使非法占用海域一直持续至2003年8月立案调查时。

  这就让人不禁产生疑问,是荣成市计委越权审批,还是荣成造船厂用计委的批件替代了海洋管理机关的批件?是什么原因使被三级海洋管理机关查处过的用海项目,一直在边查处边施工?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一个投资3000多万元的新建项目如果按照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将面临“颗粒无收”的巨大损失;但是如果不进行处罚,国家海域管理将面临法律虚置,谁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占用海域的两难局面。昨天,市一中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12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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