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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悬6年证据终不足二审仍判嫌疑犯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0:14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因证据不足,一起强奸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王连伢,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对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前不久,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6年前发生一起强奸悬案

  这起残忍的强奸致死案,发生在1997年11月25日晚。当晚11点多,天下着雨。溧水县庆丰村一刘姓村民,在路过溧老公路五里桥时,发现同村20岁女青年汪某倒在路边。于是,
他急忙跑到汪家,并与汪的父母一起赶到五里桥,把汪某背回家。回家后,痛不欲生的母亲清洗了女儿的下身,然后将其送往医院。但在途中,汪某不幸死去。

  26日凌晨3点30分,警方赶到案发现场。民警在河滩的茅草中,发现了一溜脚印。由于凶手遗留在现场的痕迹极少,此案成了悬案。

  3枚足印锁定疑犯

  2000年3月4日,溧水县板桥村的王连伢在对一名四年级的小女生耍流氓是被民警抓住,他曾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警方经过调查发现,王连伢跟踪幼女的作案特点,和1997年11月25日夜发生的拦路强奸致人死亡案相似。为此,警方对其加大了审讯力度。不久,王连伢向警方供述了他在五里桥拦路强奸女青年汪某的案情。同时,2000年3月8日,省公安厅作出的物证鉴定也表明,在强奸致死案案发现场提取的3枚赤足足印,系王连伢所留。为此,3月9日,王连伢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捕。被判无罪,检方提起抗诉

  2000年9月29日,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王连伢当庭翻供,辩称他并没有强奸汪某。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发现几个疑点:首先,汪某是吸入较多泥水,致窒息死亡,具体说,是溺死。可是,王连伢从未供述过将被害人推入水中;其次,王连伢曾向警方供述:“自己抱起汪某两条大腿,像抱小孩小便一样到河滩。”不过,王连伢的身高不到1.6米,而汪某的身高为1.6米,并且较胖,他这样的做法似乎不太可能;现场提取的足迹鉴定,只能证实王连伢到过现场,但不能证实他强奸的过程。

  为此,2001年8月15日,法庭作出一审宣判王连伢罪名不能成立,被无罪释放。对于这样的判决,2001年8月31日,检方向法院提起抗诉。

  省高院维持原判

  此案二审期间,省高院对现场足迹鉴定结论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省公安厅所做足迹鉴定依据的检材已经遗失。为此,省高院将王连伢的赤足足迹样本石膏模型、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的另外3枚赤足足迹石膏模型,以及原鉴定所用的足迹石膏模型照片,先后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在现有条件下不能认定现场足迹是王连伢所留;原鉴定书的鉴定依据不够充分。

  省高院认为,由江苏省公厅所做的足迹鉴定结论,在二审期间经过重新鉴定,已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抗诉机关指控王连伢的犯罪事实。王连伢再次被无罪释放。(据南京日报)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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