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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昨审“9·1袭警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1:1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昨日上午8时30分,2003年合肥“9·1袭警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第一被告人郑克社对起诉书的指控持否认态度,称自己并没有打民警,而第二被告人张华斌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承认了自己打人的事实。郑克社的辩护律师,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方明就郑克社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存在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主观故意及部分证据等方面进行了辩护、质证,并申请5位证人出庭作证。郑克社:

  只是发生了拉扯

  起诉书宣读完后,公诉人及辩护人询问第一被告人郑克社事件经过。郑说9月1日事发当晚,他在酒桌上接到消息说工地上出事了,就和司机张华斌一起赶到现场,并没有一下车就喊打和打人。当时他看到妻子头朝北躺在地上,一位民警站在旁边,他就上去双手握住民警的手请求救助,但民警甩开了手讲:“我是派出所的,正在处理”。后来是他们这方的人将他妻子抬上车子,而这时民警一直站在旁边,没有帮忙,也没有说话。他本来喝了酒,见妻子被人打了躺在地上心里气愤,加上听见旁边有人讲是警察打了妻子,又见民警站在旁边不救人,所以和民警发生了拉拉扯扯的动作。

  第二被告人张华斌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称第一次是出于“义气”打了民警樊勇克,后来因为樊勇克和郑克社拉扯在一起,以为樊在打郑,第二次用皮带抽了樊勇克的后背。张华斌还说,当时在现场民警已表明了身份,郑没有打民警,但用手封了樊的衣领讲了狠话,并讲“我姐姐是公安局的”等。后来增援的民警赶来,也表明了身份,要求他们到派出所调查处理。

  郑的辩护律师询问张怎样和民警樊勇克发生纠纷,张说当时听见郑克社讲:“人都打倒了,不救,处理什么?”然后他们将郑克社妻子黄永兰抬到车上后,回头看见郑和樊撕打在一起,但没有看见郑扭樊的耳朵,也没有看见郑拽樊的玉佩。在案件的第二现场———合肥市逍遥津派出所,他听到郑的家属与民警争执,郑克社要出来看看,教导员彭玉田推倒了郑,郑爬起来打了彭。

  公诉人出示了民警樊勇克、逍遥津派出所教导员彭玉田、保安曹春、大成物业人员罗杰等的证言。郑克社对樊勇克的证言持异议,仍称没有打樊,只是拉扯;张华斌对几份证人证言不持异议。辩护人

  请5名证人作证

  庭审中,郑克社辩护人董方明律师申请法庭传5名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名证人是郑克社的妻子黄永兰。黄先叙述了自己怎么到工地,怎样与“明月”夜总会老板发生冲突的经过。她称自己被打倒后,感觉有人用脚踢自己的胳膊,没有人扶她起来,后来感觉被人抬上车,听到张华斌的喊声,有人在车上晃她的头,她才慢慢醒来。

  第二名证人是郑克社的妻弟黄永斌。他也先叙述了当晚他到工地后的事件经过,说民警樊勇克到现场后他曾向其反映情况,樊上来用脚踢他姐姐问:“要不要紧?不要紧起来。”然后就站在旁边,没有说话了。后来郑克社到现场拉住民警让救人,民警往后退却没有去救人,将其姐抬上车时,民警也没有帮忙。审判长询问其当庭证言为什么与其在案卷材料中的证言有较大出入,黄称当时在派出所讲的很多在案卷中都没有记录。

  第三、四名证人被传到庭,证言证明樊勇克在现场未帮忙施救。第五名证人是郑克社的妹妹郑克菊,她当庭讲述了案件第二现场(合肥市逍遥津派出所)的事情经过。

  法庭辩论阶段,郑克社辩护律师董方明认为,郑克社在看到妻子被人打倒在地,没有理由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即救人或抓人);另樊勇克没有在现场进行救助,再加上周围不明真相之人的起哄,使郑克社产生误会,发生纠纷,这至少是樊勇克处事不妥而致。而公诉人认为,郑克社在下车后说的话及后来的行动,都有妨碍执行公务的主观故意,足以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最后陈述时,郑克社坚持自己是在酒醉的情况下,听说工地东西被偷,妻子被人打倒,在现场又看到没人救助,造成误解,发生过激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张华斌也提出相同请求。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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