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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赔偿 世界性法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1:38 华商网-华商报

  王化文老人一家以“宣告死亡”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起赔偿申请,这在多重层面上,暴露出现行法律存在的“盲点”,同时,也提出了新的问题。这些都为未来立法,提供了典型实例和可资研究的内容。

  “失踪赔偿”是各国法律空白

  “‘造成人的失踪该如何赔偿’是各国法律的一个‘空白’。造成人失踪该如何赔偿的法律制度,从古代著名的《罗马法》直到现代的各国法律体系都没有确立。”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的孙康明律师说。

  孙康明认为,因违法、侵权造成财产损失和对人造成损害、死亡,法律上都规定了赔偿制度。但还是没有对因侵权造成人失踪的赔偿进行规定,这不能不算是法律体系很大缺失。

  诸多难题困扰“失踪赔偿”

  此案提出了建立因违法或侵权造成失踪赔偿制度的迫切性,但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系的孟捷律师则认为,要建立这种法律保护制度,远非易事,因为建立本身就存在很多的难题。

  (1)如何与既有的“宣告失踪”制度相衔接为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该制度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确立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但因其失踪给近亲属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失如何赔偿,能否一并纳入“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均有待探讨。

  (2)请求制度救济的主体难确定处于“失踪”状态的失踪人本人显然不能主张权利。现行法律只为失踪人确立了财产代管人,该财产代管人依法仅享有代管失踪人财产的权利,那么由其代替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致“失踪”的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何在?同时,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宣告死亡不同,失踪人的近亲属并不具有类似于继承人的地位,代行失踪人权利同样缺乏法律支持,另外该近亲属能否基于自己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而成为请求权人,也值得深思。

  (3)“失踪赔偿”该如何计算赔偿期间的起止期是从因侵权行为导致下落不明之日起至被宣告失踪之日止的两年作为赔偿期,还是延至宣告失踪后的某一段时间?

  3级“精神残疾”具备哪种民事行为能力

  付良君本人“残疾证”上的3级精神残疾究竟可以确定为具备哪一种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着赔偿申请一案的方方面面。

  陕西医学会精神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西安第十医院)院长师建国认为,关于精神病,目前有司法鉴定、医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三种。从付良君“残疾证”的“3级”来看,应该是依照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内容定下的级别,师院长指出,这种级别只是在智能上的一种检测,实际上,精神病的轻重并不与智能对等,如某些天才艺术家同时又属精神病人就是例证。目前,由于三种鉴定之间缺乏明晰的比照规定,因此付良君的3级精神残疾,很难找到医学上相应的精神病程度。除非找到本人做现场司法鉴定,或找到其以往病历来佐证。

  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虽然王化文老人一家目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赔偿申请,但未来提起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仍然极大。在这方面,除了“行政机关是否违法”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外,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提出赔偿的请求时效已过。《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时效为两年,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而要确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如果行政诉讼的时效已过而无法确定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那么提起赔偿的请求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付良君被收容之事已过去了5年多,但王化文老人一家不是以被收容来提起赔偿申请的,而是以“宣告死亡”来提起的。这也就是说,自1998年收容后,延续至2004年1月下旬王化文老人拿到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时,才“知道”了儿子“死亡”。由此依法以“死亡”提起诉讼赔偿,无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还是赔偿请求的时效,都未超过。本报记者 北坪

  为“死亡”精神病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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