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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性卖淫案审理不公开 比照组织卖淫罪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3:19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锐2月5日南京电

  江苏首起组织同性卖淫案引起关注。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人蒋先生向记者透露,由于涉及到当事人隐私,6日上午9时将在秦淮区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

  2003年9月,检察机关曾认定《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犯罪嫌疑人应当无罪释放。

  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后,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同年底,复议的最终结果是,检察机关仍然维持原来意见。但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白,检察机关还是向上级部门作了汇报。

  案件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人大常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汇报后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南京警方再次抓捕犯罪嫌疑人。

  这起特殊的案例究竟该怎样审理,主审法官朱世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时还不好回答,要等到具体审案后才能作出判决。

  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公安治安支队、秦淮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在中山南路上有家叫“正麒”的演艺中心里有同性卖淫活动。随后,警方一举捣毁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的团伙,共抓获涉案人员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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