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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否不再交管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8:27 信息时报

  市人大代表呼吁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认为两费的收取已不适应当前发展个体经济的要求

  本报讯(记者成小珍)记者4日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今年春节前夕,在广州市人大代表有关视察活动中,广 州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的问题引起了代表的关注。有代表认为两费的收取不合理,呼吁广州尽快取消收 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和“市场管理费”。

  个体户进市场需交管理费

  据了解,目前,市工商局所属各工商所对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 的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据统计,2002年,市工商局收取这“两费”合计约3.9亿元,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 规定,通过工商银行直接划拨财政部门,工商所不得截留“两费”。

  但是,目前收费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是定额收费标准难以核定,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随意性;其二是“电子收费 ”方式难以全面推行。部分个体业户对自动划账扣款不放心,认为安全性不够,担心加大成本;其三是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地带 工商银行网点覆盖率有限。指定单一银行收费方式给业户带来不便等。另外,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比例偏少。目前《 再就业优惠证》只发国企、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事业单位下岗人员无法享受优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凭《再就业优惠证》享 受免费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只有2720户,仅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1.15%。

  继续收费已不合理

  有关代表认为,目前,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8月5日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收取市场管理费是依据1983年2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办法》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 合颁发的《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收费的有关依据是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产物。在计划 经济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对个体工商户、集市贸易市场进行日常管理,每月收取一定费用还存在其合理之处,但现在 国家巳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不再直接管理,继续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 就显得不合理。

  有代表认为,广州市已具备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的条件,在财力上完全可以支持和保证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运作。为此,他们呼吁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切实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尽快取消对个体工商户不 合理的收费,更好地培育和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同时,他们还建议市政府积极向上级政府反映,尽早对《城乡个体工 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办法》作修改。

  有代表还建议,扩大对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优惠证发放范围,扶持更多下岗失业人员走上再就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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